-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时人寿保险怎样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27
一、案例
2000年,张女士和刘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刘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小泰,年缴保费2600元。2005年,张、刘离婚,由张女士抚养儿子小泰。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5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在缴纳保费前,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刘先生。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前夫刘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费和保险金呢?
二、分析
张女士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由于案例中小泰的保单是父母离婚前为他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双方平分现金。但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此人寿保险的话,最好不要采用此方式。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张女士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或保单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刘先生。三是由于小泰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
上一篇企业房产分割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