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财产 > 正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平均分割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4   点击数:49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龙某(女)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登记结婚,1996年5月生育一女。再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为脾气性格、生活习惯不同,产生矛盾。陈某于2004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龙某李虎,并要求对双方共同财产三居室商品房一套、彩色电视机一台、双开门电冰箱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组合真皮沙发三件、双方席梦思床一张、四开门衣柜一个、单人床一张、三开衣柜一个、梳妆台一张、书柜一个、空调机一台、共同存款20万元进行分割。龙某辩称,同意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房屋及其他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陈某同意女儿归龙某抚养,电视机等共同财产可以归龙某,共同存款依法分割,房屋归自己所有,给对方折价款。因双方除了这套房屋外没有其它住处,法院判决:女儿由龙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电视机等共同财产陈某所有;共同存款陈某、龙某各得10万元。三居室中搭建归陈某所有,其余两间归龙某所有,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双方共同共有。

  【律师点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电视机等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予以确认。其次,对于双方意见不一的财产,根据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处理,20万元共同存款一人一半。最后,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依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在房屋分割上坐适度倾斜,由于双方均没有其他住房,而父亲双方对于该房都有权居住,考虑女方抚养小孩,判决三居室房屋中大间归陈某所有,两小间归龙某所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