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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9   点击数:12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共有的财产。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呈现出财产构成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存款、房屋、车辆等外,还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股权、股票期权收益等。然而实践中,对投资经营收益的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因此引发诸多困扰。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好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关键。

  从法理上而言,除了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 明确约定排除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股票期权权益,应当纳入夫妻共有财产之列,并允许予以分割。

  二、股票期权权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处理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立法将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取得时间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然而,股票期权权益相较于一般财产性权益具有其特殊之处,即股票期权权益的实现是有条件并附期限的。基于股票期权的法律特征,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时不必支付对价,若激励对象符合条件并选择行权,则需支付一定的对价购买公司股票,即在股票期权模式下,激励对象的行权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也将直接产生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收益的分割及相关负债的承担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难以确定其实际价值的可期待性权利,法院往往通知当事人等待其权利价值得以确定之际再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就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行权问题出台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后的股票期权行权问题成为一个难题。

  从期待权的法理入手,建议对于离婚之前,已选择行权并可按照市场行情确定其价值的股票期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均等分配;而对于离婚之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应采取共同共有及均等分配的方式进行分割,而应根据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股票期权持有期间的比例,并依照按份共有的原则,确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股票期权的数额,及因支付行权对价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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