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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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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夫妻债务的清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20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处理必须要分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清偿的责任;属于个人债务的,由本人单独偿还,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义务。但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即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购置或修建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3)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之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应不分份额地、平等地承担偿还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任何一方有义务对全部债务作出清偿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为连带之债,即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有共同债务的,应先清偿债务,再分割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的份额。《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 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夫妻双方的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该协议只不过是夫妻双方约定各自分担债务的份额,并不因此产生对外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夫妻离婚后,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和女方的原则,判决由双方按一定比例清偿。《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5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只是夫妻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仅对夫妻内部有效力,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该债务的性质,即该债务仍未连带之债。
(4)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这种情形主要有两种: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②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对方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约定的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所得的个人份额。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进行智力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如一方借款为另一方上大学、进修、供读研究生、出国留学或学习某项专业技术、技艺等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值得探讨。婚姻律师沈辉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智力投资后一方或双方的受益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应认定为受益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学习某项专业技术、技艺、供读研究生或者出国留学等筹款而产生的债务,如果离婚时一方并未受益,应视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2)夫妻一方为另一方供读研究生或者出国留学等筹款而产生的债务。由于这种学习所产生的人力资本的含金量较高,即使离婚时另一方已经将所学之长产生的受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如果离婚时受益时间不长,仍应认定为受益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因为夫妻一方借款为另一方进行智力投资的结果是另一方人力资本的形成。另一方人力资本形成后,即获得了潜在的获取收入的能力,这是一种无形资产,是获得者终身享用的无价之宝,如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不公平的。
2.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借款对另一方进行智力投资,另一方获得的仅是某项普通的 技术或技艺,人力资本的含金量不高,所借债务不多,且另一方获得某项普通的技术、技艺后,将利用所学之长取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