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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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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珠海前丈母娘起诉前女婿索偿结婚买房款 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1 点击数:4
女儿离婚了,前丈母娘把前女婿告上法庭,索回其垫付的购房款。日前,此案经法院二审判决,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前女婿被判偿还前丈母娘购房款总额的一半计33000余元。
【案情回顾】
夫妻离婚丈母娘索要房款
据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9日,宋某与妻子禹某公证委托丈母娘崔某全权代理他们买房一事。2013年1月23日,崔某帮他们买下了斗门区白藤一路某套房,并支付了首期款、中介佣金、税费等合计66000余元。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宋某。
2013年8月13日,禹某到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及房内家私、电器归禹某所有,禹某向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65000元,房屋余下银行按揭贷款由禹某负责偿还。
不料,随后,前丈母娘崔某提出要他俩归还当初垫付的购房款。并出示《证明》,“首付款8万元(捌万元整)由崔某支付,所以现有房产,现属于崔某所有。如以后有钱付给崔某,产权属于宋某、禹某所有”,并有三人签名。
【一审判决】
一审:可以不用还
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提供的用于主张债权的证明未能清晰显示崔某和宋某、禹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也没有对借款的支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支付等进行约定,且该证明落款处注明崔某为“立约人”而不是“出借人”,宋某、禹某为“受约人”而不是“借款人”,抬头写的是“证明”而非“借据”,从该证明的形式来看,只能作为“证明”,并不具备借据的合法构成要件。故对于崔某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逆转:支持还钱
随后崔某上诉,二审中,宋某则称,崔某突然以一份“约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这是崔某借故泄私愤。禹某则主张,涉案6.6万元确是母亲垫付。
二审法院表示,本案欠条由宋某和禹某共同出具,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宋某与禹某二人偿还,因二人现已离婚,故应各负担一半欠款。判决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3237.50元,禹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32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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