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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夫妻债务的行为分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15   点击数:11

 

   产生夫妻债务的行为分类:

  一、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众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接受馈赠、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不胜其烦,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更无此必要。而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权,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家事的处理十分简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尤其是使夫妻为处置生活事务的成本大大节约,最终必将降低社会生活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

  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日常生活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所谓偶然性,是指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非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表现为夫或妻一方的需要,比如,夫或妻一方处置其婚前房产,需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该买卖行为便具有独立性,是一方行为而不是夫妻行为。由于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不当然就认定为夫妻行为,应当按照表见代理,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所谓表见代理属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实施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如果不是夫妻双方的合意,由于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因此不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要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就相信是其夫妻双方的合意的理由进行举证,承担起举证责任。比如,主观上,未实施行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该行为作过允诺;客观上,形成债务所得的财产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规定了第三人救济的途径,要求第三人证明夫妻一方行为足以让其相信为夫妻行为的理由,把举证责任给了第三人,以衡平第三人和夫妻行为相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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