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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转移财产能否要求净身出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5   点击数:36

 

      10月18日,王宝强离婚案和马蓉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案同时召开庭前会议。相对之前喧嚣于网络的种种所谓的证据,由于案件不公开审理,没有更多信息流露出来。不过,在法律上,“出轨”是怎么认定的,出轨和转移财产会不会导致净身出户,以前有过净身出户的判例吗。
    对此,婚姻家庭纠纷专家沈辉律师,发表如下看法:
      在司法实务中,无论何种程度的出轨基本上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沈辉律师说,“出轨”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出轨” 指婚姻生活中,夫妻中一方对配偶不忠,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发生两性关系;沈辉律师认为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而狭义仅指肉体出轨。按程度的大小,其中肉体出轨又分偶尔性出轨(如一夜情等)、与他人长期同居、重婚。
      在司法实务中,无论何种程度的出轨基本上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黑体),这与我国目前立法变化有关。根据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而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已没有了“照顾无过错方”。
       但是:如果出轨行为已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这两种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在经济上与精神损失上达到赔偿,有些案件还会参照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而让无过错方获得赔偿。
      隐匿财产最后隐匿部分全部归另一方,有过判例
        之前有媒体报道说,王宝强有上亿财产被马蓉转移到了海外。那么如果真的是这样,这么恶劣的做法会影响最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沈辉说,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往往是交叉存在的,转移财产也就是为了隐匿财产,目的都是为了自已多得财产而损害对方权利。隐匿财产不仅是隐匿自已名下动产与不动产,还隐匿尚未来实现的债权等。
        最常见的隐匿财产行为,在离婚时,不主动交代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隐匿炒股信息等;
        常见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有,将名下财产以买卖的方式转至他人名下(假买卖,假赠予,假放弃真继承,甚至钻《合同法》的空子,在离婚之前将自已的股权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朋友,离婚之后再转让回去来。
        沈辉律师认为:只要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就应当影响财产分割,近日最高院公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关于转移财产的离婚判决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判决影响的仅指被转移、隐匿部分,而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类似的判例沈辉经手的就有一起,是在某法院进行判决的案子,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财产申报时,一方当事人隐瞒部分财产,未将所持有的两家公司的价值500多万元的股权进行申报分割,后经法院调查核实,判决价这值500多万元的股权全部归另一方。
        王宝强要赢官司难度很大
   沈辉说,目前从互联网上透露到的信息,似乎王宝强方面证明马蓉“出轨”仅有聊天记录,如果王宝强方无其他补强证据,而马蓉予以一口否定,那很难认定马蓉的出轨之事实。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就现情况看,马蓉和宋喆很难构成《婚姻法》第46条之“同居”的情形。因此王宝强新增的,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说到财产转移,如果马蓉强调所谓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已告诉于王宝强,与王提过,经过王的同意,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海外投资行为,不是擅自转移财产。当然这中间也可能涉及到举证分配的问题,如王宝强无法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则亦无法认定马蓉转移财产。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的《婚姻法》46条,规定的内容太窄,应当扩大,并提到的兜底条款。这样更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沈辉律师认为:为了能保护无过错方,精神赔偿金额也不只是最高额10万元5万元,应该与夫妻共同财产挂钩,夫妻共同财产越多的,赔偿金额应更多,不应有上限。
   相对于之前网上热热闹闹地说的“净身出户”,其实”净身出户“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实际上民间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中的“不分”的一种通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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