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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以用来赔偿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5   点击数:4

     

 

  近日,黄女士因离婚问题到市妇联寻求法律帮助。据黄女士介绍,她和丈夫结婚刚满2年,现住的房子和车子都是丈夫婚前就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最近,黄女士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一女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她无法接受,决心与丈夫离婚。黄女士认为离婚是因丈夫过错导致的,应该要向其要求经济赔偿,但夫妻共同财产不多,不知能否要求他以房子或车子来进行赔偿,故到妇联咨询相关问题。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离婚时黄女士的丈夫是应当向黄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该赔偿款项的来源,应当是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婚前财产、他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分得的份额、他离婚之后的个人收入等。目前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大多采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斜的方式,即让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财产,根据黄女士的目前情况,最关键的应该是收集证据,来证明丈夫的过错程度,才能确定其能否获得丈夫的婚前财产作为赔偿。但是,如果黄女士与丈夫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话,那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以任何财产作为赔偿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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