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经配偶同意是否能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9 点击数:27
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13年陈某起诉与隋某离婚,后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于2008年去世,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后陈某于2012年放弃继承陈母的遗产,该房屋由陈父继承,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陈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陈某名下。隋某认为陈某放弃对陈母的遗产继承权,将房屋过户到陈父名下,待离婚后继承陈父的遗产获得该房屋,是单方对继承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该房屋。陈某辩称,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故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合法有效,后按父亲遗嘱继承该房屋亦合法有效,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原系陈母与陈父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母去世后,陈某依法放弃其继承份额,该房屋成为陈父个人财产,陈父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该房屋确定由陈某继承。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都燕果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并没有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综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上一篇立了遗嘱就肯定有效吗?
下一篇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