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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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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母子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8 点击数:18
父亲许先生逝世留下一处房产,母子二人共同居住。因对房产一切权产生争议, 妈妈史某将儿子小许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承继此处房产。
史某诉称,1980年,许先生生前地点的工作单位将位于门头沟区的某处居处分配给其居住。1993年,该房子参加了房改,由儿子小许出资8200元用于交纳购房费用后,许先生于1995年获得了房子的一切权。2006年,许先生因病逝世后,因为儿子小许没有住宅就与妈妈史某许一起寓居在这所房子内。此处房产是其与老公许先生的共同财产,现许先生已亡故,并且自个年事已高,又患有多种疾病,并且小许与其共同居住期间非但没有尽奉养责任,并且还对其进行打骂。因而,请求承继此处房产。
小许辨称,采购此处房产的资金全部是其出资的,并且其也无别的居处,故不同意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尽管小许为采购此处房产出资8200元,但并不能作为获得楼房一切权的根据,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许先生亡故后,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老婆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儿子继承,故将此处房产判给史某,但史某交给儿子小许房子折价款5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