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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委托书 算不算遗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9   点击数:11

  市民刘某于2012年10月去世,朋友李某手持其生前立下的委托书将刘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从银行取走刘某的存款。日前,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根据委托书的,刘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归李某所有,由李支取。

  李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双方曾共同经营一家商店。刘某生前无子女,处丧偶状态。2007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刘某的一家商店,所得利润平分,亏损共同承担;而李某则提供了3万元作进货资金周转,每年获得收益除去开支后余款定期存放银行不分钱,存单写刘某名字,但由李某保管,待双方不再经营再取出来平分等等。之后,刘某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李某共为商店支出投资3万余元,此款等做商店结束时从银行存款中扣还,余下平分。

  2012年7月20日,刘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险费为18万元,保险金额为19万余元,生存受益人为刘某,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2年9月,身患重病的刘某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希望李某送她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不管花多少钱余款由李某负责支配,她所余下存款有两笔,分别是其老家拆迁所分得的拆迁款以及双方经营商店的存款不准任何人继承,留给李某作生活费。一个月后,刘某因病不幸去世。

  之后,李某则将刘某的父亲诉至鱼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从刘某银行账户中取走的5万余元,并确认商店在银行的存款以及保险收益归其所有。鱼峰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刘某生前所出具的《委托书》明确将其名下财产含拆迁款、经营商店的银行存款赠与李某,故《委托书》实为遗赠人刘某所立的遗嘱,现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法律关系。

  根据双方于2007年5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以及《证明》,并结合李某持有银行存单原件的事实,法院采信涉案银行存款是《委托书》所载明的经营商店所获存款的事实。根据《继承法》第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刘某父亲所支取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应返还给李某,刘某名下尚未被支取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归李某所有。

  此外,李某主张刘某生前购买保险的费用与《委托书》所载明的拆迁款是同一笔款,法院认为,刘某出具《委托书》时其已购买了前述保险,若保险费18万元与拆迁款是同一笔款项,其完全可以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而李某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李某要求刘某父亲返还保险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父亲返还5万余元给李某,刘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4万余元归李某所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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