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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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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不幸离世,其财产如何分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8 点击数:11
王某是合肥某企业的一名员工。2013年初,30多岁的王某因脑溢血突然离世。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和妻子在如何分配王某的财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办完丧事后,王某的父母便将其妻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某名下的各项财产。
经过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王某父母近30万元,其他财产归张某所有。
都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我国《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只限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往往是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之中。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有必要将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离出来。同时,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基于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考虑,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王某因脑溢血突然离世,其房产、车辆及债权等都属于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其财产时,应先将王某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张某所有,其余的可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同时王某的父母年龄大了,应当对其予以适当照顾。
专家提醒,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社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对此,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团结一致、共同奋斗,为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贡献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