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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诉求代位继承 依法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3   点击数:9

  外祖父去世后留有房产,姨娘以姨侄被判刑、正在监狱服刑无代位继承权为由,擅自将房产出售;姨侄知晓后,委托亲属诉请依法行使代位继承权。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结这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原告卫某因致伤他人被判刑,在合肥某监狱服刑。卫某的外祖父牟某生育两女,长女即卫某的母亲,次女年少时随母改嫁至方姓人家后改姓方,卫某及母亲一家与外祖父共居一处相依为命。1991年卫某的母亲病逝,方某经常前来探望照顾生父牟某直至其寿终正寝。牟某去世后,遗留下位于全椒县某镇街道三间砖瓦结构的房屋。方某在未经卫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江某。在监狱服刑的卫某得知后,心急如焚,通过监狱民警依法委托堂姐卫某某具状将方某和江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对外祖父牟某死后遗留的房屋享有代位继承权,判令方某与江某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被告方某辩称,自己是死者牟某亲生女儿,父亲在世时自己虽随母改嫁至他人家,且已改姓,但经常回生父亲处探望和照料。尤其是原告卫某的母亲病逝后,更是常住在父亲家,尽了女儿对父亲应有的赡养义务,使父亲颐养天年,走完人生之路。作为唯一的女儿,理所当然应继承生父留下的遗产。而原告卫某作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没有继承权,更谈不上有代位继承权。故请求判令其父亲死后遗留的房屋归己所有,驳回原告要求代位继承外祖父房屋的诉求。

  被告江某表示,其花钱购买被告方某出售的房屋合理、合法,无可非议。如判决自己与方某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方某必须立即退还其购房款并认偿损失。请求法院合并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是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民事权利。原告卫某系死者牟某外孙,其母先于牟某死亡,且无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牟某)和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原告虽入狱正在服刑,但其并无对外祖父牟某及其母构成伤害等丧失继承权的犯罪行为,服刑人员依法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故原告要求对外祖父遗留的房屋行使代位继承权和判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方某系死者牟某女儿,对父亲遗留房屋亦依法享有继承权。因在遗产尚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即遗产为原告卫某和被告方某的共同财产,被告方某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出售给被告江某,侵害了房屋共有人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方某的卖房行为无效。

  被告方某辩称,原告系服刑人员无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被告江某辩称要求被告方某退还购房款并认偿损失且合并审理等理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适用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故不予采纳。

  【法条释义】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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