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 > 继承案例 > 正文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点击数:23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一)案例

  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

  (1)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