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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9 点击数:25
财产公证律师
当事人李老太拿着丈夫王某的股票凭证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员在审查材料及询问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当事人李老太(一九五六年出生)和丈夫王某(一九四三出年),年龄较悬殊,相差十几岁,并且二人仅生育一个独生儿子。
2、当事人李老太提供的户口薄除记载李老太和丈夫王某及儿子以外,还记载着一个外孙女。
3、王某生前单位出具的证明反映王某和李老太仅生育一个儿子。
4、经核实,王某生前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
5、经查,李老太的丈夫王某与李老太结婚前为丧偶,与前任妻子生育一个女儿。
在掌握案件详细情况后,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对本案进行核实取证才能保护本案继承人,防止遗漏其他继承人。
一、继承公证中核实取证的法律依据
1、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司法部2006年5月10日第103号令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实现财产公证的公正,《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核实权,公证机构依法享有核实权。核实权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确认的权利。《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必须进行核实:一是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的;二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
因此,本案要求公证员依办证规则对股票市值及被继承人生前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二、继承公证核实取证的途径和方法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但有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假难辨, 仅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审核是否属实,故需要公证机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审核申请公证的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收集证据及核实方式作了规定,即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本案中使用的核实取证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谈话笔录。
通过询问当事人李老太,查明了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2、核实单位书面证明,查阅人事档案。
带着对李老太提交的户口薄记载“外孙女”的疑惑,承办公证员走访了王某生前工作的单位,对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进行核实,主要核实王某和李老太是否仅生育一个儿子,是否有收养或过继他人子女(或私生子女)及其婚姻家庭状况。公证人员委婉地说明了来意,宣讲了《继承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公证人员核实的法律意义是为了避免遗漏其他继承人。单位负责人见公证人员亲自核实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查阅王某的人事档案,因王某是工人调来该单位不久便死亡了,证明是根据其妻子李老太口述出具的,公证人员从单位负责人口中了解到王某“好象”还有一个女儿。
3、核对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材料。
公证人员到有关单位对所出具的股票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4、电话核实。
公证人员以电话的方式向李老太的工作单位核实李老太的家庭状况,了解到王某与李老太结婚为丧偶再婚,并且与前任妻子生育有一个女儿。
5、证人核实。
依据办证规则,通过询问证人,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设立遗嘱情况,在询问当事人和查阅被继承人档案时,应当有意识地寻找证人线索,证人应当找不属于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被继承人的同事,旁系亲属,邻居等。
本案中,为了核实李老太第二次提供的某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王某第一次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公证员走访了两位证人,为王某生前所在单位的老领导和同乡,证实了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王某和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儿,第一任妻子去世后,王某与李老太再婚生育一个儿子。
三、继承公证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实取证
1、与被继承人有关的法律事实的核实取证。如:被继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生前住所、死亡的日期、地点、权属证明等。
2、与被继承人有关的被继承人亲属法律关系的核实取证,以确定继承人和其他受益人的范围。
3、与设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关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核实取证。
四、本案中公证人应如何保护继承公证中被遗漏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承办公证员经过以上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为了有效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要求继承人李老太及儿子来到公证处,告知了他们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后果及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自愿原则,所有的继承人(含被遗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都达成统一意见,那么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本案中,继承人李老太及儿子权衡利弊后,明确表示愿意与王某的女儿共同办理王某的股票继承权公证。据此,承办公证员要求李老太重新补充证明材料并且与儿子、女儿亲自到公证处,为其制作了详细的谈话记录,请三个继承人共同签名确认。
至此,该股票继承权公证圆满完成,三位当事人均对公证结果表示满意,三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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