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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产权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57
财产继承律师
一、案情
林奶奶今年已87岁高龄,膝下有三子李木(化名)、李森(化名)、李林(化名),李林系林奶奶最小的儿子,与其妻胡青(化名)已结婚三十余年,并诞有一女李月(化名)。林奶奶与其丈夫李爷爷有一套房屋,登记在林奶奶与李月的名下。李林有赌博恶习并因此欠下不少赌债,并向银行借有高利贷,以上债务均系李林与胡青婚后所欠,且赌债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现李林常年不在家住,只是偶尔回家露一面告诉家人他还健在,随后又不知所踪。因李林常年不在家,且所欠巨额债务的债权人时常上门索要还款,胡青备受困扰而精神失常,生活极为困难。
二、分析
首先,关于李林的继承权问题。胡兰女士的疑问在于李林常年不在家,且有赌博恶习,是否适合继承林奶奶的房屋产权份额及胡青是否有房屋产权份额的继承权。我们给出的法律建议是若按照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李林作为第一继承人与李木、李森及李爷爷有同等继承权,当然由于李林常年不在家,可能未对林奶奶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可能少分或不分遗产。但林奶奶也有权定立遗嘱将房屋产权份额赠与其孙女李月。从现有材料看来,儿媳胡青精神失常,应无法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她无继承权。
其次,关于房屋产权份额的转移。林奶奶和李爷爷还是想为儿子李林留一定份额的遗产,但却表示可以把房屋过户到孙女李月一人名下。我们认为,林奶奶和李月当然是可以直接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但为了使李月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来自林奶奶其他继承人的困扰,我们还是建议让林奶奶和李月先签定一份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然后再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再次,胡青或李月是否有义务帮李林返还债务。(1)关于债务的合法性。李林对银行欠下的高利贷,如果利率符合我国法律对于贷款利率的规定,则一般应当是合法债务;而李林所欠赌债系非法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赌博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不会受到法院保护。(2)李林所欠高利贷系与胡青婚后所欠,且两人间并无类似自己债务自己还对方无返还义务的明确约定,从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来看,妻子胡青是有替丈夫还债的义务的。而女儿李月则仅在道义上有替父还债的义务,而在法律上则无此义务,因为案件并未涉及到代位继承等问题。
如此分析以来,此案案情似乎并非十分复杂,但它为我们留下了一些在我们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悬而来决的问题,如现实中许多赌债是以合法借款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如何证明其是非法的赌债是较有难度的事情;再如,本案中,李林常年不见人影,配偶胡青精神失常无法还债,那么合法的债权人的债权该如何实现?类似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学习、实践和研究中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