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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为遗产骗公证 继承人丧失继承的情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7   点击数:16

  继承遗产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南京六旬老人为了独自继承遗产,竟然隐瞒祖母在世的真行,骗取公证,而对于这种情形其会否因此丧失继承权?

  几年前,市民王先生的老父亲去世,王先生作为子女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当时王先生已经快60岁了,父亲去世时年近80,王先生是家中独子。

  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要求王先生出具具有相关继承权的祖父祖母的死亡证明手续。结果当时王先生表示,我都60岁了,我父亲年近80了,我的爷爷奶奶早不在了。王先生还说,如果老人现在活着都得100多,你觉得还可能啊?公证员在无法核实老人的相关情况下,没架住王先生软磨硬泡,最终在没有提供其祖父祖母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按常理推断给他开具了遗产继承公证书,王先生顺利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王先生意外车祸去世,由于生前借债,王先生把父母的这套房屋抵押给了债主。债主找到王先生家人,要求变卖房产抵债。本来,这样的要求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房产面临被变卖前,王先生的祖母突然现身,找到南京公证处要求分割房产。老人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确实是王先生祖母,当时老人已经年近一百。作为遗产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享受同样的继承权。不管当初王先生家里是否达成一致,老人的存在被隐瞒,她的继承权确实受到了影响。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对于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虽然该老人的行为并不足以使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其行为确实对他人继承权造成了相应的侵害。同时,关于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大家也有必要了解一下。

  沈辉律师介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同时,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其继承权是平等的;对他人继承权的侵犯是一种不法,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生者的挑衅,更是对死者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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