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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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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2 点击数:12
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即法定取得。其二,按照遗嘱取得即遗嘱取得。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不存在 默示放弃的情形。但存在默示放弃受遗赠权的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但清偿义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形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上四种情形,继承人的主观状态都是故意。
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行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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