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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点击数:9

婚姻继承律师

  (一)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基于三种人身关系而取得:

  (1)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前,一方死亡的,配偶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

  (2)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

  (3)抚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再比如: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具有法定继承权;

  (2)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法定、遗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限于故意,不包括过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原因,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此外:(1)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这就意味着:遗嘱继承人虽曾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或者遗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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