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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条件、行为及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9   点击数:34

继承律师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注意:(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并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能剥夺其继承权。(3)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果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轻微,则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果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轻微,则不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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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致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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