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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孙辈代位继承老人遗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2 点击数:7
八旬老人去世,其在世的7名子女与已逝儿陈浩明的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起争执,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江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已逝儿的非婚生子女陈丽等3人代为继承老人遗产的1/8份额。(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事因 老人去世 留下遗产引争端
据了解,老人刘兰英于2014年3月8日死亡,其夫陈鉴铨早在10年前死亡。夫妻俩生前共生育了9个子女,其中陈新已经死亡,生前未婚也无子女;陈浩明于2004年8月18日死亡,生前未婚,但有3名非婚生子女。老人生前没有书面遗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2014年3月,老人7名子女继承老人生前的银行存款、房产。
在继承遗产过程中,老人7个子女否认陈丽等3人是老人已逝儿陈浩明的女儿。认为陈浩明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和陈丽的母亲王玉芹共同生育陈丽,并不是陈丽的亲生父亲,且《公证书》上王玉芹的身份资料和其提供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的身份资料并不相符,涉嫌造假。老人7个子女也从未见过陈丽等3人,陈丽等3人也没有提供和陈浩明有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证据。
疑问 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老人遗产?
据了解,老人刘兰英于2014年3月8日死亡,其夫陈鉴铨早在10年前死亡。夫妻俩生前共生育了9个子女,其中陈新已经死亡,生前未婚也无子女;陈浩明于2004年8月18日死亡,生前未婚,但有3名非婚生子女。老人生前没有书面遗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2014年3月,老人7名子女继承老人生前的银行存款、房产。
在继承遗产过程中,老人7个子女否认陈丽等3人是老人已逝儿陈浩明的女儿。认为陈浩明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和陈丽的母亲王玉芹共同生育陈丽,并不是陈丽的亲生父亲,且《公证书》上王玉芹的身份资料和其提供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的身份资料并不相符,涉嫌造假。老人7个子女也从未见过陈丽等3人,陈丽等3人也没有提供和陈浩明有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证据。
判决 3名非婚生子女继承1/8遗产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陈丽与陈浩明系父女关系,江门市中心医院、江西省修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分别显示其余两人陈嘉宝、陈嘉琪的父亲也是陈浩明。这些原始登记资料可作为认定陈丽等3人与陈浩明之间身份关系的依据。
其次,根据蓬江公证处2000年8月30日《公证书》详细资料显示,证明陈丽是陈浩明的女儿,陈浩明是陈丽的监护人。第三,从陈浩明生前与王玉芹、陈丽等合影的照片来看,明显属于陈浩明生前的家庭生活照,也印证了陈浩明与陈丽等3人系父女关系,陈丽也详细陈述了其与陈浩明生前在纷争房屋居住生活情况,以及同在该房屋居住的老人另外两名子女的家庭情况,故陈丽曾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可信度高,也印证了陈丽等3人与陈浩明系父女关系。由于陈浩明已去世,不具备作亲子鉴定的基础与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陈丽等3人与陈浩明系父女关系,陈丽等3人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刘兰英遗产的1/8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