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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特留份(保留必要遗产)制度的建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3 点击数:6
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合理限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这一制度。但我国继承法对特留份制度尚无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国继承法中设立特留份制度已日益显现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采取这一制度将有助于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正义的统一,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关于如何建立我国的特留份制度,有以下几点建议:
1.确定特留份主体的范围
特留份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应将享有特留份权利人限制在与被继承人较亲近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的解释,与特留份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因为我国必要的继承份额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属于“双缺”的法定继承人。即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是必要的继承份额的权利人。这就使得我国法定继承人获得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机会比国外立法中法定继承人获得特留份的机会少得多。
2.确定特留份所占份额
明确的量化规定,能够限制遗嘱人在处理财产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能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特留份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亲疏不同,相互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同,因此,特留份继承人的特留份额也应不同,但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额相同。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对此的规定,比如,《法国民法》中规定,遗嘱人若留有一子女时,其生前赠与或遗嘱赠与他人不得超过全部财产的1/2;若有子女3人或3人以上,可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所有财产的1/4......,考虑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特留份额上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对特留份具体份额作出以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遗产份额的一半;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其特留份额为应继份的三分之一。
3.确定违反特留份制度的救济
完善《继承法》,明确将“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为法定继承人留出法律规定的份额;违反该规定的遗嘱无效”的内容写入《继承法》。关于 无效之后的救济手段,各国在特留份制度中均规定了扣减权制度。即当遗嘱人未按规定保留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额时,特留份额权利人有权要求从遗产中按比例扣减。
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过于放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权利分配的失衡。所以在保留现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国外特留份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家庭关系和强化遗嘱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积极的意义,最终达到个人意愿与社会公平观念平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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