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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有瑕疵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8   点击数:26

   【基本案例】

  当事人咨询:因婚姻登记处的原因,导致结婚证上登记的名字是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不是一样的,在离婚时,受到各方面的阻碍。

  一、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1、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2、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3、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婚前检查大约100元左右,很多地区也免费做的,因为比较提倡婚检,这样有利于优生优育嘛,虽然结婚登记是没必要出事婚检证明,但个人觉得在登记前进行婚检是对双方都比较负责任的做法,还是有必要的。

  二、婚姻登记瑕疵的类型

  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结婚登记不符合相关程序,那么就属于结婚登记瑕疵,具体表现为:

  1、非管辖地登记结婚。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

  现实中,大多数当事人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图方便”或者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受到不正当阻挠所致。

  2、非本人亲自登记。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使用假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例如,婚姻双方由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又想尽快办理登记结婚,就找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直接伪造身份证去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审核不严,就造成婚姻登记瑕疵。

  4、结婚证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

  即结婚证存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填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结合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5、结婚登记主体瑕疵。

  即结婚登记机关指派不符合婚姻登记资质的人员为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在事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6、因故未领结婚证的瑕疵。

  有的婚姻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也实际符合结婚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婚姻当事人个人原因),当时未予以发放结婚证,应该属于婚姻登记没有完全完成,也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三、居民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1、如果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产生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比如,是否属于重婚等属于结婚实质性要件,要证明一方是否存在重婚行为的证件或者材料极易伪造,婚姻登记机关也只是对相关材料进行简单询问和形式审查,或者本身由于登记机关疏忽而对这些本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进行了登记,如此造成的婚姻登记瑕疵,由于欠缺实质要件,最终被确认为婚姻登记无效或可撤销的可能行很大。

  2、如果仅欠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一般不会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比如,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疏忽,将男女双方的姓名登记错误或登记日期记录错误等,或者,男女双方在非管辖户籍地进行婚姻登记,诸如此类情况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如果产生纠纷,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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