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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点击数:9

  一、案例

  2008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周某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9月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1、儿子周某某归男方抚养到成家结婚,女方可随时看望;2、结婚后男女双方赚到的财产归女方胡某所有;3、男方赔偿7万元,离婚后(拿到离婚证时)支付4万元,其余3万元自离婚起二年内支付。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2009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向法院提供上述离婚协议,要求按双方约定判决。

  二、评析

  该离婚协议实际上为原被告婚内离婚协议,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且双方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原被告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被告主张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法律规定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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