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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19

  (一)案例(源自成都婚姻家庭律师网)

  2012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介绍人赵某介绍相识。2012年8月26日,通过证人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6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证人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介绍人赵某也实际参与,且证人赵某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证人赵某的证言,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证人赵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60000元,该6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3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3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4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4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刘某彩礼款60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对于此种情况的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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