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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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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包办买卖婚姻纠纷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17
婚姻纠纷律师
一、案例
年近30岁的村民吴某,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某,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某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某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某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某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后来议定吴付给杨某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某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某与吴某的结婚证明。杨某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某逼杨某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某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某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某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某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某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某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某不在,便威逼杨某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某家“迎娶”。杨某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某结婚。杨某便对吴某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某便找来绳索,将杨某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某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杨某舅父唐建方见杨某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某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某人身自由,吴某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 唐某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某拘留,并将杨某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经侦查吴某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刑庭以吴某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 吴某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某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某,不顾女儿杨某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某“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法院对吴某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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