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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结婚隐瞒身体残疾 妻子诉离婚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点击数:43

离婚律师

  为了结婚,男子5年来一直捏造谎言隐瞒自己身体残疾的真实原因。2013年6月3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并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08年初,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一个朋友的饭局上认识,李某对王某称自己需拄着拐杖支撑行走是因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腰椎骨折,目前体内钉了钢板而暂时无法正常行走,王某信以为真,以为待李某取了钢板后就能恢复正常。相识以来,两人各在一地,主要以电话短信方式进行交往。2010年3月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仍各住一处,因李某身体原因两人仅有过一两次夫妻生活。2011年初王某对李某长久以来身体未康复的原因产生疑问,后到医院查证后才得知被告的腰椎骨折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王某无法接受被骗的事实,多次要求离婚,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查举证终于为王某揭开了事情的真相。原来2000年李某读初中时,有一次在篮球场上扣篮板的时候不幸被倒下的篮球架砸对而导致其腰椎骨折。事隔十三年,虽经过多方治疗,但均未能治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经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被告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竟一直对原告隐瞒自己的病因与病情,且经过长期治疗后仍未能治愈,因被告身体原因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故依法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遂作出上述判决。接下来谈一下欺诈结婚的法律效力问题。

  所谓欺诈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受欺骗而与其登记结婚。此行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私权利(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诈欺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机关在区别胁迫与欺诈的不同性质之后所作的选择。因为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有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无效,不好界定。因而,现行婚姻法没有将欺诈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根据法制原则,在我国,被诈欺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因为婚姻无效具有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将被诈欺结婚等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等身份行为。但是,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同一性”错误的(如以张三冒充李四),因其双方无结婚合意,可以请求主张婚姻不成立。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人的性质”错误的,只能按照离婚处理。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欺诈他人,登记结婚的,认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几个好处: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与人结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击。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就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而后随意离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更严重的是,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效力,还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不承担重婚犯罪的责任,从而逃避法律打击。二是认定婚姻成立,也不会妨害被欺诈一方的法律救济,一方发现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过离婚途径解决,有救济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诈结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决离婚。如果欺诈结婚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三是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绝或预防欺诈婚姻的发生,反而会滋生这种婚姻现象增加,鼓励更多的人骗婚。因为骗婚不是婚姻,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四是承认欺诈婚姻成立,并不是保护欺诈人,而是保护被欺诈人,使更多的受欺诈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可使欺诈者得到相应处罚或制裁。可见,从社会效果来看,承认这种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积极意义。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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