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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达到女方的彩礼要求 女方起诉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2   点击数:12

  当事人咨询:

  我和妻子自愿结婚,后来我没有达到女方父母要求的彩礼,也就没有办婚礼没有共同生活,后来他们擅自拿掉了我们的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她们向法院起诉离婚,我该怎么办?请问我拿去的彩礼能退吗?

  都燕果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到场,则不能办理;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关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的给付人是指彩礼的实际支付人,比如你的的父母等。你可以对照一下,看你有无上述情形,如果没有,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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