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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男女见面礼的相关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12

  (一)原则上,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男女双方处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或相互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双方父母、亲属的财物,这种财产赠与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双方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应属于赠与财产。因此,学者们认为因前两种婚约财产纠纷或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应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婚约财产应酌情返还,而对于互赠或赠与的财产,因当事人出于自愿,则不需返还。

  (二)但如果是彩礼,婚姻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1、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也是不予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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