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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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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点击数:8
(一)婚姻登记瑕疵的定义
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欠缺结婚实质性要件的无效婚姻及第十一条规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婚姻登记瑕疵包括结婚登记瑕疵和离婚登记瑕疵,本条规定仅限于结婚登记瑕疵问题。具体包括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情形,主要指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二)人民法院受理结婚登记瑕疵案件的依据。
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2003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无效作废的权力,该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根据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得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除因胁迫而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申请,且不应处理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问题。该规定实际废止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撤销结婚登记瑕疵申请的权力。因此,除受胁迫结婚可以由结婚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外,其余的结婚登记瑕疵案件均得由人民法院处理。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同时欠缺结婚实质性要件的,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仅有登记程序瑕疵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行为,不作无效婚姻处理,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申请撤销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告知以下内容:(1)撤销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2)救济途径是启动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是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结婚登记瑕疵案件的处理。
(1)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书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婚姻诉讼、离婚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本人明知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表示双方缔结婚姻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该婚姻仍有效。有关本人明知的外部表征包括公开举行婚礼、本人共同以配偶身份与对方共同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者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他人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的,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婚姻不仅违反了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不一致的处理。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案件如何处理。这类婚姻为无效婚姻,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无效婚姻有行政主体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认定两种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此类案件目前的主要途径是行政诉讼,因为婚姻登记条件取消了此类案件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规定。
(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如有证据证明结婚登记程序未完成,无论是因为当时资料不齐,还是因为行政机关本身的原因,均应认定婚姻关系不成立。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发放结婚证。关于婚姻登记管辖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7)结婚登记没有登记存根,一方诉请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的,不予支持。无登记存根属行政机关的责任,不影响国家已经认可该桩婚姻的事实,该婚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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