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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权现实状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点击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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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公民对子女监护权的重视,人民法院常常收到父母一方诉请变更监护权的诉状,也时常有当事人咨询如何获得监护权。而事实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享有监护权。显而易见,不仅仅是当事人混淆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概念,更多的是折射出抚养权与监护权相互背离、相互冲突的尴尬现状。

  一是监护权的规定与我国实际生活情况不符。对监护权行使原则,共同监护由父母双方协力培养子女,可巩固双方亲情,有利于子女性格全面均衡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监护优于单方监护。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般来说,父母双方不可能同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对离婚的父母来说,离婚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的只是极少数,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保护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极少。多数夫妻离婚后,一般不友好,甚至视若仇敌,因离婚所遭受的痛苦无形中会转嫁给子女,会拿子女的利益作筹码,与另一方对着干。采用共同监护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以使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痛苦降低,但这一美好的法律理念并不能得到希望的结果。特别是父母双方矛盾宿怨较深的,长期敌对,会使子女左右为难,不知该偏向哪一方,或者在针对子女基本的事项上,一方也不愿与对方达成共识,反而给子女带来更多的痛苦。

  二是不与子女一方生活的父或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这些职责,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或母,除代理两项职责一般可以履行外,由于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居住地不同,工作、再婚,尤其是离婚时造成的宿怨难以化解等诸多原因,其他责任根本无法履行,共同监护实际上不能实现,通常是由与子女生活一方具体履行这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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