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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分类及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1   点击数:15

婚姻关系律师

  一、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

  ①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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