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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引发的子女监护权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点击数:37

成都知名婚姻律师:沈辉

  一、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同事。有一天王某强奸了刘某,王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刘也因此而怀孕,于十个月后产下一男婴,并因难产而死,男婴便由外婆抚养至今。八年后王某刑满释放,回家后得知此事,便向刘某的母亲提出,既然刘某已故,小孩可由他来抚养,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刘母不同意,王某遂提出起诉,称自己是孩子亲生父亲,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小孩应归他抚养、监护。

  二、分析

  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没有监护权。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在恋爱期间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非法同居男女所生的子女等,这些情况下,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都是自愿的,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王某虽是男孩亲生父亲,但这却是他强奸行为所生。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由强奸行为所生的孩子,强奸犯有监护权的规定。从立法本意上看,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法律保护王某的监护权,就等于认可了他的强奸行为合法,支持了强奸犯罪。而且,从我国国情来看,小孩也很难认同自己是由强奸行为所生这一事实,这不利于小孩今后健康成长。再则,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允许王某获得小孩的监护权,则当其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小孩则应对其尽赡养义务,这是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具有监护权。理由是:

  (1)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才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充当监护人。本案中小男孩在其母亲生下他时已故,而王某又正在服刑,没有办法行使监护权,这时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是正常的,也是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的。现王某已刑满释放回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形随之消失。男孩只是母亲已故,父亲虽是强奸犯,但已接受刑事处罚,并已释放,理应由其父亲担任监护人。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应是指在没有合法婚姻条件下所生的子女,这里所指的非婚生子女并非以性行为是否合法作为界定的条件,而应当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的,这既有利于约束成年人的行为,同时也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目前,虽然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强奸犯具有监护权,但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应当视为允许。

  (3)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血浓于水是不争的事实,只要王某尽到了自己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与男孩建立起真正的父子感情,男孩赡养王某也是天经地义的事,这并不违背伦理和道德。

  (4)本案中,王某虽因强奸行为生下男孩,但其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八年的代价,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小男孩属非婚生子女,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既是王某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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