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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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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对【婚姻法】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的理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2 点击数:67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本条规定的是结婚后男女皮鞥等,均可以 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改变中国传统的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往往受到歧视的现象,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有效的法律保障,解决推行计划生育所面临的养儿防老等观念问题。本条文基本上维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修改之处是,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则。
该条文的基本含义是:
1、“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本条文规定的“根据男女双方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婚后到谁家生活,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该规定实际上把婚姻住所的选择权交给男女双方本人,他们享有自由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即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单独组成新的家庭,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涉。而这种婚姻住所的选择,实际上并不改变男女双方与原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次规定旨在倡导男女平等,对于目前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十分重要,解除了任某心中关于无儿养老的顾虑,在农村婚姻中显得尤为重要。历史上,我国长期实行以男子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男尊女卑,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是天经地义之事,而对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社会认同度低,多有歧视和偏见,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口迁移、姓氏选择等方面。新婚姻法提倡的是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则,鼓励男方到女家落户,改变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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