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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4 点击数:19
成都婚姻关系律师:沈辉
一、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中国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母婴保健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1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删除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在申请时,不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结婚条件之婚姻合意条件
婚姻合意又称“结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的同意权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行使。婚姻合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合格。
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
(3)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
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