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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4   点击数:3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精神,结婚条件有以下几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包括父母)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4、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为近亲结婚会带来民族体质逐渐下降的严重后果。

  5、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

  (1)未经治愈经常发作的精神疾患,这类患者由于经常发作,一般难以承担对家庭、社会的责任,而且有些精神疾患还会遗传给后代。(2)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智力低下,其本人不能承担对家庭社会的责任,有些病患亦可遗传给后代。(3)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等严重危害健康的性病患者,原则上不能结婚。 (4)不能矫治的生殖器官严重缺陷或其它疾病,这些人有的根本缺乏性能力,或根本无法进行性生活,一般不可结婚。但也有双方均有缺陷的,出于生活上相互照顾,互不隐瞒情况自愿结婚者,对其问题可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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