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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离婚的处理对策及立法完善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7   点击数:14

成都专业婚姻律师

  (一)现阶段假离婚的处理对策

  根据《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的精神,对于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解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串通,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骗取了离婚证,因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责任。

  对欺诈结婚中的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应当承认其结婚有效。因为虽然假离婚是双方合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效力。然而,它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人因相信当事人的离婚登记而与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如登记结婚),当事人不得以离婚登记无效来对抗善意第三人。[3]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向其工作单位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另行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对于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另行结婚,也应承认结婚有效,并驳回另一方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如果双方尚未另行结婚,人民法院也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对合谋离婚的,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不难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间对债务偿还的约定只对内发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便离婚,他们的连带偿还责任也不能免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假离婚不但逃不了债务,协议承担债务的一方,还可能因此弄假成真,被对方抛弃,对通过假离婚逃债的,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通过债务人申请,由法院执行机构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执行到位。另一种种是由债权人申请再审,将债务人原配偶列为被告,经过诉讼程序判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视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再予以执行。

  (二)婚姻法的立法完善

  (1)规范立案程序

  对于离婚案件,立案时应严格要求原告提供详实、准确的诉讼材料,并做到从严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不予立案,从源头上遏制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持有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案件,应认真核实有关证据和材料,对即使是双方自认的事实,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放弃所有财产给予另一方当事人时,更应主动依职权调查。离婚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的自认不等同于其他案件中的自认。承办人员对于此类案件要提高警惕,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能为了多结案,减少审限,草率予以确认,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设立离婚案件事前查询制度。在正式立案前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有和该离婚当事人有关的债务或其他经济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那么立案庭暂缓立案或者等与之有关联的债务、债权处理完毕后,该离婚案件再进入审理程序,防止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2)设立一定的离婚缓冲期,适当地限制离婚自由

  可以借鉴国外的别居制度,即夫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但不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大多数人离婚是因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不宜把离婚缓冲期规定的太长可以把离婚的考虑期规定在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后当事人双方再次提出了离婚的申请就应当准予离婚,但在一方当事人有家庭暴力时不适用此条。适用别居这一模式可以有效避免因非法目的假离婚的人。

  (3)建立举报制度

  假离婚的当事人的单位、亲戚、邻居、朋友等一旦发现当事人双方是为了获得利益而假离婚可以像婚姻登记部门举报,婚姻登记部门可在查证后撤销当事人的离婚,收回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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