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假离婚的房屋赠与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59
成都离婚纠纷律师:沈辉
一、先生:“为避债假离婚才签离婚协议”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02年结婚,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28日协议离婚,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有一项约定分配二人名下的4处房产:位于北京市的3套房产全归刘女士所有,包括一套共有房产,张先生将其份额赠与刘女士;唐山市的1套房子归张先生。
约半年后,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前夫张先生将她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无效,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张先生将共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刘女士的约定。张先生称,目前房屋并未过户到刘女士的名下,他有权单方申请撤销该项赠与。张先生还称,当时是假离婚,目的是规避其他债务风险。否则,就不会签订如此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非赠与协议,而是双方离婚时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内容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所以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由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女士:“他持刀胁迫我签了赠房协议”
张先生并未上诉,直至2013年再次起诉刘女士。起诉的依据不是离婚协议,而是二人离婚后第二个月,即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一份赠与协议。赠与协议写明:二人离婚后,刘女士将北京的一套房屋赠给张先生。张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确认离婚时归刘女士所有的该房屋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刘女士应履行赠与协议。
但刘女士另有说法:“签赠房协议当天,我前夫谎称来家里取东西,进屋后却马上拿出刀,威胁要杀我全家。我很无奈,就在协议上被迫签了字。“刘女士说,签赠房协议时,她和她的父母都受到了张先生的威胁。此后,张先生仍频繁地骚扰她,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学习和工作。这份赠与协议完全是她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是无效协议。
“即使协议有效,履行该协议也是有条件的,张先生应先履行房屋还贷义务,再付给我60万元,才可以主张赠与。”她还提出,该房屋虽是二人婚后买的,但完全是刘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由她自己还贷。上次诉讼后,刘女士便将房屋过户到她自己的名下,不久即出售给了第三人。不过,对于刘女士所述的这份“刀尖上的赠与协议”,她却苦于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签协议时被张先生用刀逼迫。
三、赠与协议下半部分为60万欠条
开庭当日,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于2003年就购得赠与协议中提到的那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双方离婚协议中,他把该房屋给了刘女士。“2012年4月16日晚,我想去家里住一晚上,打电话给刘女士后就回家了。因之前签的离婚协议明显不合理,我提出要一套房屋。我们签了赠与协议,这是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的。之后,她就将房产证原件寄给了我。该房屋自始至终登记在我的名下,我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由二人签名的赠与协议。该协议载于小半张A4纸张上,内容是:“刘女士同意把该房赠与张先生,半年之内房贷由刘女士负责。如果提前出售,刘女士终止还贷,出售前房租由刘女士收取,剩余贷款由张先生支付。”这协议一式两份,纸的下半部分还有内容,张先生却故意把那部分内容撕去了。”刘女士随后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赠与协议。它的下半部分为欠条:“欠刘女士60万元,该房屋出售之日还款,如不出售,该款今日起一年之内还清。”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双方的赠与协议有效,刘女士需履行协议,同时确认张先生欠刘女士60万元的债务关系。
上一篇假离婚贷款买房的风险
下一篇假离婚虚假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