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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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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可要求对方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25
【基本案情】
1986年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现年15岁。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甲男存在婚外情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6月、8也双方子啊真钞过程中,贾某曾致乙女前额部外伤及手部外伤。乙女为此报警求助,后经鉴定确认构成轻微伤。双方于2005年8月起分居。甲男曾于2005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
乙女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双方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双方的感情是很好的,先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甲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且甲男有第三者,故要求离婚;子女由其抚养,甲男应给付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甲男支付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甲男辩称,婚后多年两人感情上号,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出生后双方在生活观念上的分歧很大,从3年前开始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无法共同居住。同意与乙女离婚;同意双方之子随乙女共同生活,每月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存款及住房依法分割。但因乙女的伤害系其自己造成,故不同意赔偿乙女家庭暴力精神损失赔偿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在婚后忽视感情的交流,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先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离婚。因双方对婚生之子由乙女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乙女认为甲男因存在家庭暴力而要求支付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在法律上有其严格的界定。本案中,甲男曾致乙女的前额部外伤及手部外伤,根据出警记录以及诊断证明,可以认定甲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故对乙女要求甲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以支持,但数额其要求过高,法院酌定为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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