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家庭暴力 > 正文

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点击数:23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一)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过于笼统、执行性不强

  体系严密、数量庞大是我国法律的特点,失之笼统、缺乏执行性也是我国法律的特点,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尤其如此。比如婚姻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为防治家庭暴力现象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但仅仅这一句话在实务中如何操作呢?仅仅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却未规定任何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违反了法律,将面临何种后果?有学者说“没有规定后果的法条是一只没有牙的老虎”。

  (2)各部门法各自为阵,没有一部统筹性的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尽管民事、诉讼、行政、刑事法律都有不少地方涉及了家庭暴力这一严重社会问题,但是并无针对性,很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是一般社会情形,仅仅在实务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套用该法律。由此必然带来上文提到的立法笼统、缺乏操作性的问题。比如有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打是疼骂是爱”的“小打小闹”,而是采取了用硫酸泼、用刀子砍、用烧红的铁在受害者身上刺字等残忍手段,这种情况下,即使未达到故意伤害的“轻伤”以上程度,也应该用刑法来威慑施暴者,但现有法律规定由于无独立的“家庭暴力罪”罪名,实际上无法承担这样的威慑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任务。

  (二)家庭暴力立法建议

  (1)细化法律规定,提高执行性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仅有原则性的法条还不够,还要有更细化的规定。比如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未规定法律后果,分则也语焉不详。因此需要对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做一个阶梯式的全面规定,以指导实务。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6条要求国家和社会应该积极防治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但接下来就没有任何具体条文规定哪些国家职能部门、哪些社会组织有该义务,应如何分工合作,失职又将面临何种惩处,因此实务中出现各部门踢皮球、受害人申诉无门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建议立法规定民政部门、妇联担当起该责任,如果民政部门、妇联无法解决问题,受害人向法院反映问题、提起诉讼,法院不得无故拒绝受理。还可以考虑由民政部门、妇联出资设立民事庇护所,短期内给受害人栖息之地,防治出现更恶性的事件。如果资金不足,可以考虑以公募基金的形式向全社会筹资,只要规划合理、财务公开,相信全国广大妇女同胞和有同情心的男性同胞会积极响应的。

  (2)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不仅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我国各部门法都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规定,28个省区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政策文件,为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至少要注意以下问题:除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之外,非法进行胎儿鉴定、强行堕胎也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为受害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往往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去及时收集证据(被施暴者所阻止等原因),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实质上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苛求;适当限制调解范围,虽然在美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和解结案的,但我国的调解制度与美国的和解制度并不一样,具有国家公权力与民众私权利的两重性,而且由于调解结案率指标的激励,法官习惯于盲目调解、强制调解、将调解范围扩大化,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不顾受害者意愿,以威胁、诱导等方式迫使受害者接受调解,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调解应慎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