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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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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8 点击数:30
婚姻案件律师
正是家庭暴力存在着隐蔽性和复杂性,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笔者以为,正确认定家庭暴力应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在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上,当事人较难举证证明的有两要素:一是主体,即实施暴力的行为人;二是客观方面,即具体的暴力行为或冷暴力之表现。对于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均有报警记录、有关部门调解记录及损伤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但行为主体及其具体行为则难以举证证明,而此时受害人显已穷尽了举证能力。如果按照一般侵权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由受害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更勿谈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宗旨。家庭暴力因发生于家庭内部、夫妻之间,因而在时间、地点上具有特定性、封闭性。基于这种特性,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修正一般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足,在已有的间接证据基础上,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或推理等方法,灵活、公正的分配证明责任。
二是准确把握“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标准。这里的“一定”绝非是指一次性的伤害后果,它不仅包括对肉体损害程度达到某种伤势上的后果,也包括了无明显体征的屡次轻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上的后果。对前者的认定,可根据人体法医学鉴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加以判断;对后者,因无明显外在体征,故不能将达到某种程度的伤害后果或精神崩溃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应从加害人施暴的时间、次数分析其主观恶性,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恐惧心理了解其精神痛苦,并结合一般人的心理是否足以忍受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