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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问题无法解决,分居十年仍判不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11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某

  被告:蔡某

  原告林某某和被告蔡某于1983年年初自行相识恋爱。于198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5月30日生育一子名蔡某某。在婚前与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与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04年6月3日,被告擅自将其单位在其婚后分配给双方并购下产权的本市某某路XX弄XXX号XX室房屋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350000元,双方的矛盾因此加剧。2004年9月16日,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请之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另双方已分居十多年,法院判决之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

  【各方观点】

  原告林某某观点:被告不负家庭负责,不经与原告商量私自将双方的住房抵押并借款,又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现双方实际已恩局十多年,夫妻感情实已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的居住问题可在目前的住房出售后解决。被告蔡某观点:双方虽分居十多年,但被告目前患有癌症,需要看病,故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有住房,不同意原告居住问题解决的意见。

  【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未能妥善解决生活矛盾,被告擅自将住房抵押给银行并向银行贷款更加剧了双方的矛盾,现双方实际分居已十多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前一次离婚请求之后,双方也仍然分居,说明双方的案情要修复确实存在相当困难,但双方目前仅有一套住房,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原告的房屋处理意见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林某某要求与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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