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5 点击数:39
【基本案情】
官渡口镇居民李连雄与刘旺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旺珍用铁锤击打李连雄,李连雄发觉后用右手抵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晚,李连雄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旺珍用木棒击打李连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连雄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连雄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审理过程】
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连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旺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78元。
审理过程中,刘旺珍提出李连雄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工伤标准,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经巴东楚峡鉴定所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后,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连雄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某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7.60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离婚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