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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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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未尽抚养义务,离婚应予补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0 点击数:2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
四川籍女子潘某于1991年与姜堰籍男子陈某相识后同居生活,1992年5月生一子,后于1994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起,潘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后,潘某常年外出打工,一直与陈某分居生活。潘某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8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年,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补偿40000元。
[都律师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