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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亿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8
(一)案例(源自成都律师网)
原告宋某与丈夫叶某于202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2年6月,叶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亿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宋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2年12月8日,叶某为履行对亿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80万转账到亿某账号上,原告宋某发现后,多次找亿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宋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叶某背着自己私自将80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亿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亿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亿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叶某背着妻子将80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亿某所得8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亿某将80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宋某。
(三)法律评析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故本案的处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婚姻法规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亿某接受叶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8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叶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亿某的行为损害了宋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叶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宋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亿某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