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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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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结婚三个月即分居,法院依法判决财产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74
【案情简介】
原告:郁某
被告:卢某
原、被告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未生育。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同年12月起分居至今,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承认被告有家用电器等物品在其处,同意返还被告,但提出其中3太空调是其交付被告父亲12000元所购买,故发票在其手中,不应返还别搞;认为42000元存款中21600元是礼金,其余是自己的婚前存款,由于结婚费用10万元是向父母所借,该42000元已归还父母。被告则辩称由于安装空调需向安装人员出示发票,故发票在原告手中;表示放弃分割原告处礼金的要求,但提出婚活其将自己同学赠送的礼金2600元交给了原告,其姑奶奶的礼金1000元是由原告收取,故要求原告返还该3600元。对此,原告认为婚宴系其出资操办,被告亲友的礼金已由被告父母收取,而上述礼金是送给原告方的,不同意被告要求,并称原告为了结婚而送给被告4件首饰,但被告不尽妻子的责任,婚后3个月即回娘家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坚持要求被告返还4件首饰。原告已返还双方无争议的被告陪嫁物品。被告认为原告隐藏了其中4件套床上用品3套,原告则称该3套床上用品早已被被告拿走。被告由于不能提供系争床上用品的型号和价值信息,同意等查到证据后另行主张。
【各方观点】
原告郁某观点:婚后被告拒绝过夫妻生活,双方对此无法沟通。被告于2007年12月27日住回娘家至今。因夫妻感情破裂,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钻石戒指和黄金戒指各一枚,黄金手链和银玉手链各一条。
被告卢某观点:婚后自己并未拒绝过夫妻生活,同意离婚。但原告应归还自己陪嫁物品。因4件首饰是原告的赠与物品,不同意返还。婚礼中,双方收取了各自亲友赠送的礼金,但原告已将礼金42000元存入银行,该钱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原告返还礼金3600元。
【法院观点】
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来维持。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一致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礼尚往来习俗有其自然规则,故原、被告在婚礼中收取的各自亲友礼金自然归各自所有,被告姑奶奶将礼金赠与原告,以及被告将同学赠送的礼金交给原告,被告当时并无异议,且婚宴的费用系原告方支出,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礼金3600元,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由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3个月即分居至今,故关高要求被告返还因婚姻而赠与的4件首饰,合乎情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称为购买3台空调其交付被告父亲12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应认定系争空调系被告购买,现空调安装在原告家,原告应酌情给付被告空调折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第32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郁某与被告卢某离婚;二、现在原告处空调3太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正价款1万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总价值15400元左右的钻石戒指和黄金戒指各一枚,黄金手链和银玉手链各一条;四、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礼金3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