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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39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同居财产约定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件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同时也对同居期间财产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湖里区法院昨一审判决: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
 
  感情和金钱挂上钩,也就变质了
 
  一对恋人白手起家,几年时间里把网站的业务经营得有声有色,赚来的钱一直由女方保管;同居三年后两人分道扬镳,这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财产,并将女方告上法庭。昨日下午,湖里区法院对这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男方:一起赚的钱怎么只剩7元钱?
 
  北方女孩莹莹(化名)毕业于美术学校,曾经当过美术老师。南方男孩林明(化名)则是网络高手,在认识莹莹前,他曾组建网站并尝试着在网上出售化妆品,不过生意并不好。
 
  2000年,两人相识了;2001年,在莹莹的提议之下,林明开始通过朋友搭建网站,从事对外油画贸易,林明负责管理网站。莹莹负责拓展业务,并安排画师作画。
 
  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林明十分信任莹莹,就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莹莹保管。
 
  在两人的努力下,网站的业务越做越红火。2003年,两人打算购买办公及结婚用房。2004年,林明和莹莹准备结婚。后来,因为家庭的缘故,两人分了手。林明去查询网站的业务往来账户时,发现存折里只剩下了7元钱。
 
  法院:共同经营所得应为共有财产
 
  林明将昔日的恋人莹莹告上法庭。林明认为,同居期间,两人共有财产有121万余元,其中包括111多万存款及价值10万元的油画。林明要求分得共有财产中的80万元。
 
  在法庭上,莹莹辩称,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林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她同时认为,就算要分,林明提出的财产数额也和事实不符。她作为经营上的合伙人,在这三年期间付出了辛勤劳动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权分得相应财产。最后,她提出,要是按同居财产的分割来处理,也应该按照2004年两人分手时剩下的财产来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在2003年12月16日,莹莹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国泰大厦的两处房产。以这个日期为界限,法院认定,自莹莹购买房产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的2004年2月23日止,莹莹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的74万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万多元共计79万多元,为双方经营积累的共有财产。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很难确定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贡献大小等,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在这个基础上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莹莹支付林明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一审判决后,莹莹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财产认定重点在“共同”
 
  本案主审法官李法官说,本案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分割,也不适用于合伙人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李法官称,一般来说,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充分证据。法院审判中,将重点关注此类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创造”。
 
  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婚姻家庭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是近年来的显著特点。但是,从现行法律看,规定过于原则,审判中急需统一尺度。集中表现在,《婚姻法》修改后,对非法同居、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等问题的规定都很原则。而在财产争议中,对一些非金钱和实物的票据、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智力投资等利益,法院难以分割或者不能确定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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