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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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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协议不明财产分割落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6 点击数:34
成都市法院民一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庭审结果与原告的期待大相径庭。
原告童某诉称,其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张某允诺给予其7万元。签字离婚之后,张某写下一张欠条给童某,称稍后支付,但一直未能如约履行。
法官审核证据时发现,童某在与张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权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且张某手书的欠条亦未写明欠款性质,故童某主张该7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或者经济帮助均无证据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允诺给予的7万元为对童某的赠与。
【法官解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张某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童某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赠与人张某不交付时,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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