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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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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协议写错房产单元号 笔误无法改只能起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8 点击数:11
近日,市民吴女士发现,在她的离婚协议中,不慎将分割的房产的单元楼号写错了,导致无法顺利过户。虽然几经努力后,房管部门同意过户,但是吴女士质疑民政部门始终不肯修改,未免不够便民。
2014年9月,吴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他们先书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来到天宁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工作人员称他们写的不规范,还帮忙修改了一下,之后两人签字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吴女士所有。今年3月,吴女士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发现,这处房产应当是乙单元,而不是离婚协议书上的甲单元。吴女士这才发现,当时签协议时双方没看清楚,房产的单元楼号出现了笔误。
吴女士赶紧到民政局询问,能否修改或者重新拟定一份协议。没想到,工作人员一口回绝,称只能到法院起诉财产重新分割。十分无奈的吴女士咨询了法院后,觉得为一个笔误而到法院起诉实在太麻烦。随后,她又向房管部门说明了自身情况,最终几经努力,房管部门终于同意她进行过户。虽然事情最后解决了,但吴女士十分不解,离婚协议书上明明是笔误,而且双方都同意重新写一份新的协议,为何民政局不能与民方便呢?
4月22日下午,媒体联系天宁区婚姻登记中心离婚登记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能办理一次离婚协议,无论出现任何情况都无法更改,在办理离婚时就多次提醒离婚协议不能出错。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则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离婚协议需要存档备查,确实不能修改。如果发现离婚协议中有错误,其实有很多渠道可以解决,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到公证处公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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