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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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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3 点击数:11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一、 案例
2011年李某与应某经人介绍确立男女恋爱关系,四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商量着搬离男方应某的父母房子,要求过两人的生活,于是在女方父母资助30万元,男方父母资助50万元,并按揭贷款30万元于杭州滨江买了一套二手房,在花了将近10万元的装修后,两人在2012年5月份搬进新房居住。婚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时常吵架,2013年女方李某无意中从男方手机里发现男方与婚外异性存有暧昧关系,两人为此大吵一顿,男方回到父母家中生活,后经两家父母调和无果,两人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滨江的房子及屋内的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归女方一人负责承担归还;属于两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事后,男方父母对于自己儿子这种几乎净户出身的冲动行为,埋怨不已,也曾找过女方想重新处理财产,遭到女方拒绝。男方在遭到父母的责怪和埋怨下,越想越不甘,于是在2013年11月选择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原告男方应某起诉称:女方以及其家人当初以男方在外有小三有错在先,为此在谈离婚时要求男方将名下的滨江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否则就要到男方单位闹,反映到男方单位的领导那里,因为男方是公务员,考虑前途影响,于是被迫答应将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协议书实际是原告受胁迫下签署的,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约定,重新分割房产。为此,原告提供了当初购房的出资证明、录音以及短信证据,欲证明自己对房产取得的贡献、当初自己的意识是受胁迫后才作出后面的房产分配约定。代理人在接受女方李某的委托后,仔细的听取女方对整个事实的陈述,详细分析案情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后,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详细、充分的代理意见。
二、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满当初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官司,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法院审查的重点:
1、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司法审查重点:夫妻双方在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有无存在欺诈、胁迫等等可作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
3、本案是有关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作如何解决以及司法审理的重点方面的典型案例,原告为成年人且受过高等教育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及后果有清楚明确的认识能力;协议的签署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自身在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所做的自愿、真实的处分行为。本案例对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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